题目类型:
多选题
题目内容
甲向乙借款,并将其1辆电动三轮车出质给乙。在质押期间,为向丙借款,乙擅自将该三轮车出质给不知情的丙,丙欠丁借款到期,丁多次催讨未果。某日,丁趁丙不在家,将该三轮车偷偷骑走。之后向丙声称:“如不还借款,就以三轮车抵债。”下列有关三轮车占有的性质及效力的说法中,符合《民法典》规定的有()。
正确答案
ABD
题目解析
本题考核占有。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,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。所以选项A正确。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对车的质权,因此丙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权请求丁返还。所以选项B正确。乙是基于出质而有权占有,善意占有属于无权占有。所以选项C错误。丁是恶意偷走车,是无权占有中的恶意占有。所以选项D正确。留置权的前提是“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”,丁不满足留置权的前提条件。所以选项E错误。